性能測試應在所有設備均處于正常運行狀態,或在類似可能的運行狀態下進行。以非正常連接配置時,測試程序需經授權機構和申請單位相互同意,并在測試文件中給予說明。無論是否配備了檢查裝置,所有相同類別的電子稱,均應經受相同的性能測試程序。
被測電子稱的狀態和環境條件應為:
① 測試前,盡可能將化整誤差調為零;
② 如果電子稱配備的接口,測試中外圍設備應連接到各個不同的接口上,在進行快速瞬變脈沖群,浪涌和靜電放電測試期間,按測試程序規定,應將電子稱連接到外圍設備上;
③ 所有測試記錄應包含測試時的環境條件;
④ 被測電子稱EUT的通電時間應等于或大于制造商規定的預熱時間,并保持被測電子稱在整個測試期間處于通電狀態;
⑤ 每次測試前,盡可能將被測衡器調到零點,在測試期間,除非出現顯著增差指示,否則不再重新調整零點,在測試期間,除非出現顯著增差指示,否則不再重新調整零點。記錄因測試條件引起空載示值偏差,應對所有載荷示值進行修正從而獲得稱量結果;
⑥ 對被測電子稱的處理,不應使電子稱產生凝露;
⑦ 對由車載電池供電的非自動電子稱,必要的附加干擾測試或選擇的干擾測試應根據要求進行。
第1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