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成對使用
當輪載衡或便攜式軸重秤準備正式成對使用時,每一對中的兩臺電子稱都應適當地標上“組
合使用衡器”。
2、水平條件
一輛用輪載衡或便攜式軸重秤進行軸載測量或總載量測量的車,在做這種測量時,應處于
相當水平的位置。
3、特殊設計
設計或標明為特殊用途(如預包裝)的秤,不應用作其它目的[1]。
液態商品非水密容器盛裝的液態商品,應只用帶盤子或有排水秤臺的秤稱重。
4、電子稱上的zui小載荷
電子稱不應用于稱量比以下還小的凈載荷:
(a)lOd,稱循環利用的碎料時;
(b)50d,稱其它所有物料時。
本段中作循環用的碎料應限定為鐵類金屬、紙(含卡紙)、紡織品、塑料和玻璃。
?且獲準商用,這是事實。但對包裝中裝的東西平均起來比標簽重量少這一點來說,該事實卻不是一個合法的理由。
第14年